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能否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7种有效保密措施,核心标准是“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泄露”。但司法实践中,部分企业因保密措施流于形式而败诉。以下四个案例,划清了“有效”与“无效”的红线。

保密措施“实”则赢,“虚”则输
案例一:图纸采取了合理保护措施,原告获赔百万。重庆建某公司将车用空调转子、叶片等核心技术图纸设为商业秘密,采取专人专柜管理、电脑安装防泄密软件、严格限定知悉范围、设置解密审批流程等措施。前员工冉某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图纸,并提供给常州某公司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重庆建某公司的保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泄露”,其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案例二:客户群有主管“坐镇”,离职员工被判赔。龙某在某禽业公司做销售时,组建了客户报单微信群,公司主管石某进群管理。3年后,龙某离职跳槽到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将石某移出群聊,直接改群名继续接单。法院审理认为:该微信群是公司与客户的稳定沟通渠道,群内信息不公开,公司派主管进群管理,可认定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最终认定客户群相关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龙某被判支付违约金2万元。

案例三:保密制度“大而空”,起诉被驳回。某光电公司起诉前员工王某等带走“激光削波装置”技术,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审理认为:某光电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员工守则、保密管理制度等均属泛泛而谈的通用文件,无法证明是针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的专门保密措施,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四:产品已流通,内部制度“护不住”。零某科技公司起诉前员工生产同类电源模块,侵犯其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零某科技公司的技术图纸已转化为产品并进入市场,且其未针对市场流通产品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相关领域人员通过观察、测量即可获取;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图纸管理规范等均属“对内措施”,与其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信息不具有对应性,不足以对抗“反向工程”,故该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驳回诉求。

拒绝“走过场”,吃透“五要义”
透过以上四个案例可见,保密措施决不能“走过场”。构建有效保密措施体系,应把握以下要义。
一要体系化布局,随信息流转而延伸。商业秘密在企业内部及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之间流转,保密措施应从顶层设计出发,确保信息流转到哪里,措施就覆盖到哪里。
二要深度融合业务,杜绝“两张皮”。保密是为了保障业务安全运转,而非额外负担。企业应推动业务部门参与制度设计,将保密措施自然嵌入研发、生产、销售、合作各环节。
三要分级分类管理,避免“一把抓”。企业应针对不同场景制定分级分类保密措施:高敏感环节加强权限管控,低风险环节适当简化流程,并定期对商业秘密保护等级、知悉范围、防护要求等进行动态调整,实现效率与安全兼得。

四要注重留痕,措施本身即是证据。保密措施除具管理效用外,还可用于留痕、举证。围绕保密措施保留的相关记录、权限日志、培训签到、协议签署等,都可能在诉讼中成为关键证据。
五要建立应急机制,防患于未然。保密措施再严密也无法百分百杜绝他人恶意窃取的行为,企业应同步建立泄密应急处置和维权机制,确保侵权发生时能快速响应、固定证据、启动法律程序。
(本文原刊于《保密工作》2026年第2期,内容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