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担用工风险的雇主责任险,怎么被诈骗分子盯上了?来看典型案例评析→

信息来源: 上海经侦ECID、市工商联商会和法律服务部  |  发布日期: 2026-05-11

雇主责任险的保障对象是各类企业雇主,同时也间接保障雇员因工作受到损害时能及时获赔。然而,有诈骗分子却利用雇主责任险敛财。

本期【沪企管家 护企有我】专栏给大家带来“利用雇主责任险实施保险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评析——上海蔡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帮助大家增强防范意识。

简要案情

2024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蔡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

经查,2019年起,从事保险代理中介的蔡某与多名高危行业劳务企业雇主合谋,为雇员投保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并重复理赔。为牟取更大非法利益,个别雇主在社会中主动寻找伤者,通过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等方式,将伤者纳入本公司雇员名单,随后伪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工伤情况说明,虚构赔偿事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共骗取雇主责任险保险金556万元。

2024年4月,办案单位将蔡某、董某等人抓获归案。

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评析

本案中犯罪团伙不仅重复投保、重复理赔,还通过“先伤后保”的方式骗保。部分伤者并非雇主企业既有员工,其伤情与雇主企业无关,犯罪团伙编造了并未真实发生的工伤事故,虚构了雇主已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保险标的,行为特征既符合《刑法》第198条第一款第一项“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又符合该款第三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属于较为典型的事后投保骗取保险金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类案件中的伤者不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特定主体,但如果伤者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合谋,通过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加入雇主责任险保障名单,积极配合伪造住院病历等材料,骗取雇主责任险保险金,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如果伤者在不知情或者被哄骗、被逼迫的情况下,配合提供获赔资金转账凭证等资料,则不宜认定为共犯。

警方提示:“先伤后保”型保险诈骗案件中的部分伤者,是犯罪团伙勾结“人伤黄牛”等黑灰产中介,打着“专业律师、维权专家”旗号和“免费获赔”等幌子,专门从医院等处搜寻联系而来。要提高社会民众对保险诈骗手法的认识和警惕,加强宣传教育和打击治理,斩断“人伤黄牛”、伪造病历、司法鉴定造假等黑灰产业链,切实保障劳动者、保险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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