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公所与法租界的两次抗争

信息来源: 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7-07-03


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四明公所所在地被划入法租界,但公所方圆早在道光二十四年已被编入上海官方地产,不受法租界当局的管辖。法租界公董局认为公所平素不纳捐税,有损其权利,公所驻地所设的丙舍、义冢地更使租界当局反感,指责其不卫生。同治十二年十一月(18741月),法租界公董局以筑路为名,要求四明公所将丙舍、义冢地拆除,公所董事去信要求为了亡灵的安宁,请改变筑路路线,并愿意承担改路的经费。法公董局对此置之不理,一再在四明公所的义冢地域内勘查。双方几经商量,都没有达成协议。至同治十三年三月十八日(53日)下午,四明公所周围集结了300多宁波同乡和商人,以毁坏法国侨民的住宅来抗议公董局的行为。法国巡捕荷枪出动,向愤怒的群众射击,致使7名宁波人死亡。流血事件发生后,公所董事方继善、严信厚多次与法领事协商解决办法,均无结果。直到光绪四年(1878年),上海道将此事件作为外交事件上交清政府总理衙门解决,双方才坐下来谈判。结果是中国方面赔偿损失费37650银两,其中7000银两由法方转给7名死者家属作抚恤费,其余有法租界公董局和法国侨民受领。同时,中国政府要求公董局放弃筑路计划,并且继续免除四明公所和它的附属地的一切捐税。七月十四日(812日),公董局董事会接受了上述解决办法,同时也提出了附加条件:“严禁四明公所寄厝棺木”。由此,第一次抗争事件得以平息。光绪八年,四明公所订定了运柩还乡的规定。


 光绪十年(1884年)爆发了中法战争。法方作为战胜国,在次年的《中法条约》中进一步扩展了其在中国的势力范围,上海法租界公董局借此又对四明公所的寄柩、捐税事宜作为议案重新提出,由于法驻沪总领事乔丹怕再次激起事端而没有积极行动。光绪二十三年十月,公董局董事会再次提出议案,要求在公董局管理章程中加入“禁止在租界沿边堆寄棺柩”的条款,并拟继续执行筑路计划。继而,法驻沪领事白藻泰批准其要求,发布命令,在租界沿边严禁棺柩的厝寄,并要求巡捕房在6个月内监督四明公所完成迁棺事宜。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公董局董事会会议又通过议案,要接管地册第186号及191号的产权,这两块地册上的不动产就是四明公所的所在地。法领事便以命令、公函的方式,通知上海道台及四明公所执行他们的计划。未及磋商,法方武力占领四明公所附近的空地。五月二十八日(716日),从法国巡洋舰上登陆的军人以公董局的名义动手拆毁义冢地的围墙,围观的群众异常愤怒,纷纷拾起砖瓦、长矛,向租界的外国人袭击,军队便向群众实弹射击,当即死亡20余人。次日,四明公所一面集会抗议流血事件,一面发出传单号召上海的全体宁波人断绝同外国人的一切联系,并停止一切业务,直至达成解决办法为止。接着,受雇于各洋行、各汽船上及外国企业的宁波人、独轮小车工等都采取一致行动,实行总罢工,商店也相继罢市。六月初二日(720日),清政府得知风潮发生,便派苏州藩台聂缉椝自苏州来上海,与驻沪法领事举行谈判。结果,公所答应不再在驻地寄放灵柩,法方暂时放弃了筑路计划,并确认四明公所的土地所有权。第二次抗争告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