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复工复产,崇明区工商联(总商会)、区人民法院联合举办助企纾困“e课堂”线上法律讲座

信息来源: 崇明区工商联  |  发布日期: 2022-05-31

4月28日下午,崇明区工商联(总商会)、区人民法院联合举办了助企纾困“e课堂”线上法律讲座,本次讲座由崇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劳争团队负责人黄蓉主讲。区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王可杰和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崇明区各乡镇商会会长、副会长及企业代表参加了讲座。

本次讲座旨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进一步贯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精神,引导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讲座中,民事审判庭黄蓉法官向企业代表解读了市高院《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并通过典型案例,引导企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还就疫情防控形势下“共享用工”等新类型用工方式,提出风险建议,促进企业规范用工。讲座结束后,黄蓉法官还就疫情防控期间停工停产等企业用工中的常见、多发问题与参会企业代表进行线上互动,普法效果明显。与会代表表示,这次线上讲座很及时,内容很有针对性,解答了企业用工中的困惑和问题,对于疫情期间规范企业用工、促进企业健康成长具有很大的帮助。

法官小贴士:

1.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并非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原因所致。对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

2.劳动合同在隔离期间到期是否可以终止?

如劳动者根据相关规定被采取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或其他紧急措施,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顺延至隔离期、医学观察期或其他紧急措施期满时终止。

3.受疫情影响仲裁时效和起诉期间如何计算?

当事人提供患新冠肺炎或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证明其无法在法定期间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仲裁时效或起诉期间扣除受疫情影响期间的,原则上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