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开展第四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  |  发布日期: 2013-11-05

                                                              

沪人社奖〔2013〕16号

各区县党委统战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联,各有关单位:

自2009年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开展以来,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在保增长、稳就业、促转型、谋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服务保障上海世博会,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参与光彩事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新局面,经市委同意,市委统战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决定在本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开展“第四届上海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在上海市各级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的投资人、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股东、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出资人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者。不含港、澳、台人士。前三届已受过表彰的一般不再参加本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1.表彰名额:上海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50名。

2.推荐名额:上海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60名。

推荐名额按照表彰名额的120%确定,经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差额决定。

二、评选条件

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企业管理制度完善、资产质量较高、财务状况良好,及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党、团和工会组织健全并发挥了较好作用,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在本地区和同行业中起到表率作用。同时在以下某些方面表现突出:

(一)致力于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要求,为上海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做出贡献方面;

(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关爱员工、诚实守信以及参与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方面;

(三)创立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面;

(四)积极推动企业文化建设,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追求和实践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参与社会服务管理方面。

对于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自然人出资者要侧重于专业水平、社会影响、社会形象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民主推荐,确保程序公平。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由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逐级审核推荐,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中,区县推荐人选,由区县统战部、工商联共同审核把关,报区县分管领导同意;跨地区经营的参评人在企业总部所在区县申报推荐。市工商联直属会员、行业商会推荐的参评人,由市工商联负责审核推荐。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上海统一战线网(http://www.shtzb.org.cn/)、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网(http://www.sfic.org.cn/)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人选及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业绩贡献。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都要经过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征求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主管等综合评价部门意见。

(三)严格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区县党委统战部、工商联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具体组织推荐和评选工作。推荐的优秀建设者人选要认真填写《第四届上海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审批表》(附件)并经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先进事迹材料要反映工作实绩,重点突出,内容详实,表述准确,文字简练,字数不超过2000字(简要事迹300字)。《审批表》和先进事迹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同时附本人近期2寸半身彩照3张,于2013年11月30日前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个人授予“上海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由市委统战部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联合组成“第四届上海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联,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55号上海市工商联

邮   编:200002

联 系人:刘清   

联系电话:63374138

电子邮箱:liuqing@sfic.org.cn

本通知及附件可至上海统一战线网(http://www.shtzb.org.cn/)或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网(http://www.sfic.org.cn/)下载。

 

附件:第四届上海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审批表

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总评表

 

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