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报名通知

信息来源: 商会部  |  发布日期: 2019-12-06

根据《关于在本市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并按“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原则,现定于2019129日至20191217日开展试点工作报名。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根据下列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一)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拥护宪法;

2、在经营状况、劳动保障、企业信用、纳税信用、个人守法等方面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3、设有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4、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

5、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6、总部在本市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

7、其他条件。

(二)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报名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主营范围、主要经营状况、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2、申请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部门设置情况(包括部门名称、职能等);

3、申请企业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情况(主要指依法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

4、申请企业需要设立公司律师的简要理由。

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报名所需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并通过快递寄送至“延安东路5517楼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商会部 收”。

 

联 系 人: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商会部 别宗

联系电话:63373160   18918887650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上海市司法局

2019年129


通知下载: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