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会员公约

信息来源: 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  发布日期:2018/01/0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行为,提升光彩会整体形象,增强会员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发展意识,促进光彩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经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以下简称光彩会)全体会员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光彩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会员应当做到:
(一)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三)弘扬光彩精神,实践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
(四)积极参与社会扶贫、合作开发、为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共同富裕作出贡献; 
(五)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禁止会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达到提升企业形象、商誉及其声誉目的;
(二)未经光彩会批准,擅自以光彩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等;
(三)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光彩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劝阻停止违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二)书面批评,在光彩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其违约行为; 
(四)暂停会员资格,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 
(五)取消会员资格,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
第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并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会员,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光彩会制定的公约、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决定,并接受光彩会对其遵守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发现其他会员单位有不遵守和不执行本公约、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决定的行为,有义务向光彩会报告。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可向光彩会申诉,并有权要求光彩会对违反本公约、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决定的会员单位,给予本公约规定的相关处罚。
第十条 光彩会有权监督检查本公约、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有权对违约者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会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光彩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始终如一或成绩突出的,光彩会将通过授予“光彩之星”等形式给予公开表彰,在媒体和研究会网站公布。 
第十四 会员受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处分或奖励的,其结果记入会员档案。
第十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全体会员。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本会制定、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光彩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