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上海市创新型企业建设的工作方案》(沪科合〔2010〕16号),通过开展创新型企业评选工作,发挥标竿企业的引领、导向和示范效应,引导广大企业走自主创新发展之路,经市科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知识产权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五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评选一批“2012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参加评选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2011年度研发经费强度须达到一定标准;
2.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过去3年内须推出过新产品(工艺、服务);
4.设有独立的研发机构;
5.2011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已获得“2010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需参加创新型企业复审,在复审通过后获得“2012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称号。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基本程序
企业自愿向各区县科委申请,区县科委会同区县国资委、区县总工会进行初审并推荐,推荐企业名单报送市科委,抄送区县国资委、区县总工会。市属国有企业可以向市国资委职能处室申请,市国资委职能处室仅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初审并将推荐企业名单送市科委。中央在沪企业可以直接向市科委申请,由市科委职能处室初审并推荐。市科委会同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知识产权局和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审核确定2012年度创新型企业名单。
(二)申报程序
1. 本次申报采取“网络+纸质”方式进行。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各区县科委、市国资委职能处室、张江高新区各分园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2年3月20日起登录“上海科技”网站(www.stcsm.gov.cn)“网上办事”系统的“上海市创新型企业评选”栏目,在线填报《上海市创新型企业评选申请表》,并于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网络报送。
网络报送工作联系电话:上海市科技信息中心 64680066转3333
2. 网络报送后,由系统生成Word文档,打印盖章,装订成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纸质报送。
企业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县科委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市属国有企业可向市国资委职能处室报送,中央在沪企业可直接向市科委职能处室报送。报送纸质材料截止于2012年5月5日(以收到之日为准)。
3、企业研发经费强度表、评选申请表、纸质报送工作联系电话及地址列表、评选初审表可登陆“上海科技”网站(www.stcsm.gov.cn)查询。